原則一
原則一規定:「從事構成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的人承擔個人責任,並因而應受懲罰。」
原則二
原則二規定:「國內法不處罰違犯國際法的罪行的事實,不能作為實施該行為的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。」
原則三
原則三規定:「以國家元首或負有責任的政府官員身份行事,實施了違反國際法的犯罪行為的人,其官方地位不能作為免除國際法責任的理由。」
原則四
原則四規定:「依據政府或其上級命令行事的人,假如他能夠進行道德選擇的話,不能免除其國際法上的責任。」
這一原則也可闡釋為:「『我只是服從上級命令』並不是正當理由。」
一個人(唔好意思,其實都唔知算唔算係人,唔想侮辱呢個字)要幾泯滅良知先會對市民headshot欲置佢於死地,或者對毫無反抗能力的人好似殺蟲水咁狂噴胡椒噴霧。
但願所有人可以平安回家。
May God bless Hong Kong.
Ref: Wikipedia